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fā)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fā)〔2016〕67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 ||
發(fā)文字號: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09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fā)〔2016〕67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qū),遼河口生態(tài)經濟區(qū),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fā)〔2015〕60號)精神,解決審批中介服務存在的環(huán)節(jié)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等問題,根據(jù)《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清理規(guī)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實施意見》(盤政辦發(fā)〔2016〕2號)要求,對市直部門所有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進行了清理規(guī)范,對19項中介服務事項進行了清理取消,對35項中介服務事項予以保留?,F(xiàn)將予以保留的《盤錦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予以公布,并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發(fā)10個工作日內,市政府辦公室要在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市直各審批部門要將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在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二、依照規(guī)定應由審批部門委托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事項,一律納入行政審批程序,由審批部門委托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解決,或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置中介服務事項;現(xiàn)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事項;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huán)節(jié)。
三、除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的,各行政審批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開展與行政審批相關聯(lián)的中介服務事項,已明確取消指定的承擔中介服務事項的事業(yè)單位要抓緊轉企改制;企業(yè)單位要立即與主管部門脫鉤;對申請人已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托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
四、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本著“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報市政府批準,依照法定程序設定并納入清單管理。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