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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fā)布時間:2024-10-28 瀏覽次數:301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20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354號),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申請、核準和使用提出了新要求,更換了原有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識和圖案,增加了企業(yè)信用代碼,并要求所有用標企業(yè)在2020年12月31日后全部用新的專用標志,舊標志不得在市場流通。2023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局令第80號),對涉及的地理標志產品認定、管理和保護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盤政辦發(fā)〔2007〕70號)于2007年8月29日公布實施,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不能更好地推動盤錦大米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盤錦大米市場秩序,適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新要求,亟需重新制定《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二、制定過程
            市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23年8月份起草《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公布后,及時對照修改和完善,于2024年2月2日至3月4日,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和縣(區(qū))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見,并在市市場監(jiān)管局門戶網站上發(fā)布《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截至2024年3月4日,共收到0份意見(包括電子郵件、郵寄件),收到部分盤錦大米生產企業(yè)書面反饋,均無意見。
            2024年6月12日至6月27日,按照專家論證組修改意見形成《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在市市場監(jiān)管局門戶網站上發(fā)布,再次向有關部門和縣(區(qū))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見。截至2024年6月27日,共收到0份意見(包括電子郵件、郵寄件)。
            三、主要內容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六章25條。
            第一章為“總則”部分(第一條至第三條),主要明確盤錦大米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依據、保護范圍。
            第二章為“組織機構和職能”部分(第四條、第五條),主要規(guī)定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及盤錦市大米協(xié)會應當履行保證盤錦大米品質的管理職責。
            第三章為“專用標志使用”部分(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主要是對生產者使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申請以及受理方式進行了規(guī)定,同時規(guī)定了專用標志在公益性活動和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及商業(yè)活動中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為“生產加工和銷售管理”部分(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主要明確生產者和銷售者主體責任,生產者應當按照相應標準組織生產,銷售者應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查驗制度,鼓勵水稻生產經營者按照規(guī)定開展水稻產地溯源工作。明確盤錦大米特色質量檢驗檢測工作由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承擔。
            第五章為“保護和監(jiān)督”部分(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主要明確為加大保護力度,規(guī)定了對違規(guī)、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有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將限期整改并停止使用專用標志的情況;并逐步健全保護協(xié)作機制;同時對從事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制定了相關規(guī)定,進行約束。
            第六章為“附則”部分(第二十四條到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施行日期。
            解讀部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解讀人:楊唯嬋
            解讀電話:2269053

            原文:盤政辦發(fā)〔2024〕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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