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林業(yè)和濕地保護管理局權責事項目錄(2024版)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1.林木良種繁殖材料,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guī)原種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12月24日第2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條:從事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核發(fā)。國務院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yè)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核發(fā)。前兩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核發(fā)。 第九十一條: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zhí)行; 【規(guī)章】《草種管理辦法》(2015年4月29日農業(yè)部令2015年第1號修訂) 第二十六條 草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草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先取得草種經營許可證后,憑草種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yè)執(zhí)照,但依照《種子法》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草種經營許可證的除外。 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guī)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草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8〕35號)“草種生產許可證核發(fā)”“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fā)”委托設區(qū)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guī)原種種子”省級委托市級 |
1 | 行政許可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2.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延續(x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種子企業(yè)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前兩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zhí)行。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8〕35號)“草種生產許可證核發(fā)”“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fā)”委托設區(qū)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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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許可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3.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種子企業(yè)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前兩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zhí)行。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8〕35號)“草種生產許可證核發(fā)”“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fā)”委托設區(qū)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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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fā) | 1.林草植物產地檢疫證書核發(fā) |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fā)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zhí)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第七條 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fā)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qū)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fā)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發(fā)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第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第十一條 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5〕21號)“出省森林植物省間調運檢疫審批”委托下放至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2 | 行政許可 | 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fā) | 2.省際間調運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fā) |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fā)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zhí)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第七條 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fā)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qū)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fā)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發(fā)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第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第十一條 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5〕21號)“出省森林植物省間調運檢疫審批”委托下放至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2 | 行政許可 | 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fā) | 3.省內調運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fā) |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fā)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zhí)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第七條 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fā)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qū)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fā)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發(fā)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第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第十一條 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5〕21號)“出省森林植物省間調運檢疫審批”委托下放至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3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建設審批 | 1.臨時使用林地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 第五十二條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為林業(yè)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三)集材道、運材道、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四)林業(yè)科研、科普教育設施;(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七)其他直接為林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十六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guī)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點林區(qū)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 【行政法規(guī)】《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7月6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第十一條 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修筑設施審批事項,委托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3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建設審批 | 2.修筑直接為林業(yè)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 第五十二條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為林業(yè)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三)集材道、運材道、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四)林業(yè)科研、科普教育設施;(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七)其他直接為林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十六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guī)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點林區(qū)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 【行政法規(guī)】《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7月6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第十一條 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修筑設施審批事項,委托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4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使用草原審批 | 1.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號,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條 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條 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 第四十一條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yè)生產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前款所稱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一)生產、貯存草種和飼草飼料的設施;(二)牲畜圈舍、配種點、剪毛點、藥浴池、人畜飲水設施;(三)科研、試驗、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附件第29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8〕35號)“臨時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審批”委托設區(qū)市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實施。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4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使用草原審批 | 2.臨時占用草原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號,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條 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條 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 第四十一條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yè)生產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前款所稱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一)生產、貯存草種和飼草飼料的設施;(二)牲畜圈舍、配種點、剪毛點、藥浴池、人畜飲水設施;(三)科研、試驗、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附件第29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8〕35號)“臨時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審批”委托設區(qū)市畜牧獸醫(yī)主管部門實施。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5 | 行政許可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fā) | 1.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fā)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qū)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guī)程。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zhèn)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發(fā)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guī)程的,審核發(fā)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及時核發(fā)采伐許可證。但是,審核發(fā)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年采伐限額發(fā)放采伐許可證。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十二條 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guī)定權限核發(fā):(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5〕21號)“省屬國有林場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fā) ”委托下放至市、縣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市縣屬地化管理 |
5 | 行政許可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fā) | 2.省屬國有林場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fā)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qū)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guī)程。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zhèn)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發(fā)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guī)程的,審核發(fā)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及時核發(fā)采伐許可證。但是,審核發(fā)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年采伐限額發(fā)放采伐許可證。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十二條 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guī)定權限核發(fā):(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5〕21號)“省屬國有林場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fā) ”委托下放至市、縣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11號,市級(省委托) |
6 | 行政許可 | 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從事有關活動審批 | 1.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qū)核心區(qū)從事科學研究審批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qū)的核心區(qū)。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qū)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核心區(qū)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qū)的緩沖區(qū)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qū)的緩沖區(qū)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批準。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 【部門規(guī)章】《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7月6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qū)的自然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由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統(tǒng)一管理。未經林業(yè)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附件3第28項 將“進入林業(yè)系統(tǒng)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從事科學研究審批”事項下放到省林業(yè)主管部門管理。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3〕21號) 將“進入林業(yè)系統(tǒng)省級自然保護區(qū)核心區(qū)從事科學研究審批”下放至市級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6 | 行政許可 | 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從事有關活動審批 | 2.在自然保護區(qū)緩沖區(qū)非破壞性科研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審批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qū)的核心區(qū)。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qū)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核心區(qū)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qū)的緩沖區(qū)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qū)的緩沖區(qū)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批準。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 【部門規(guī)章】《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7月6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qū)的自然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由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統(tǒng)一管理。未經林業(yè)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 附件3第28項 將“進入林業(yè)系統(tǒng)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從事科學研究審批”事項下放到省林業(yè)主管部門管理。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3〕21號) 將“進入林業(yè)系統(tǒng)省級自然保護區(qū)核心區(qū)從事科學研究審批”下放至市級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7 | 行政許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q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fā)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二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qū)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qū)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fā)事件和執(zhí)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qū)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條例》(1993年10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0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十九條 在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8 | 行政許可 | 進入森林高火險區(qū)、草原防火管制區(qū)審批 | 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qū)審批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fā)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二十九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qū)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規(guī)范性文件】遼政發(fā)〔2017〕51號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qū)審批下放至縣級林業(yè)主管部門 【行政法規(guī)】《草原防火條例》(1993年10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0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二十二條 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qū)的車輛,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并服從防火管制。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9 | 行政許可 | 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布,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yè)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yè)農村、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規(guī)定。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盤政發(fā)〔2022〕11號 | |
10 | 行政許可 |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令第204號,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十八條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fā)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00〕13號)(三)實行甘草和麻黃草專營、許可證管理制度。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yè)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甘草和麻黃草年度收購計劃,并據此向藥品收購單位發(fā)放收購許可證。獲得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按計劃統(tǒng)一經營,對無證或者超過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黃草一律不得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甘草和麻黃草的收購;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8〕35號 序號17,職權名稱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調整方式委托設區(qū)市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哆|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4〕30號)林業(yè)部門管理的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下放市級。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遼政發(fā)〔2018〕35號委托市級實施。 | |
11 | 行政許可 | 在風景名勝區(qū)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tài)和景觀活動許可 | 【行政法規(guī)】《風景名勝區(qū)條例》(2006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4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二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qū)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qū)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qū)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qū)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一)設置、張貼商業(yè)廣告;(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三)改變水資源、水環(huán)境自然狀態(tài)的活動;(四)其他影響生態(tài)和景觀的活動。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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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許可 | 甘草和麻黃草采集證核發(fā)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4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十六條第二款 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部門規(guī)章】《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2001年10月16日農業(yè)部令第1號) 第十一條 申請采集甘草和麻黃草的單位和個人須填寫采集審批表,由采集地縣級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級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集證。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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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許可 | 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審核 | 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審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 第五十二條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為林業(yè)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三)集材道、運材道、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四)林業(yè)科研、科普教育設施;(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七)其他直接為林業(yè)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十六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guī)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點林區(qū)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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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許可 | 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令第204號,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十六條 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fā)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00〕13號)(三)實行甘草和麻黃草專營、許可證管理制度。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yè)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甘草和麻黃草年度收購計劃,并據此向藥品收購單位發(fā)放收購許可證。獲得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按計劃統(tǒng)一經營,對無證或者超過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黃草一律不得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甘草和麻黃草的收購;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8〕35號 序號17,職權名稱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調整方式委托設區(qū)市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4〕30號)林業(yè)部門管理的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下放市級。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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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許可 | 出售、收購、利用國家和省規(guī)定下放目錄的國家二級保護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 | 【地方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yǎng)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出售、收購、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準。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3〕21號) 將“國家和省規(guī)定下放目錄的國家二級保護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售、收購、利用許可”下放至市級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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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許可 | 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jiān)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 第二十二條 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狩獵證,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十二條 申請?zhí)卦S獵捕證的程序如下:(一)需要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三)需要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獵捕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及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義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準予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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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確認 | 林木種子采種林確定 | 一般采種林、臨時采種林、群體和散生的優(yōu)良母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條 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yè)技術人員,以及法規(guī)和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規(guī)范性文件】《林木種子采收管理規(guī)定》(林場發(fā)〔2007〕142號2007年6月15日頒布) 第四條 采種林分包括種子園、母樹林、一般采種林和臨時采種林、群體和散生的優(yōu)良母樹。 種子園是指用優(yōu)樹無性系或家系按設計要求營建的、實行集約經營的、以生產優(yōu)質種子為目的的采種林分。 母樹林是指選擇優(yōu)良天然林或種源清楚的優(yōu)良人工林,經去劣留優(yōu)、疏伐改造、撫育管理,以生產優(yōu)良種子為目的而營建的采種林分。 一般采種林是指選擇中等以上林分去劣疏伐,以生產質量合格的種子為目的的采種林分。 臨時采種林是選擇即將采伐的林分,以生產質量合格的種子為目的的采種林分。 第五條 林木種子的采集應當在確定的采種林分和采種期內進行。優(yōu)先采集種子園、母樹林、采種基地的種子。種子園、母樹林由省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一般采種林、臨時采種林、群體和散生的優(yōu)良母樹由市、縣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市林濕局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責任:加強監(jiān)管,監(jiān)督是否按規(guī)定生產;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屬地化管理 |
18 | 行政確認 | 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驗收 | 【行政法規(guī)】《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國務院令第367號公布,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對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發(fā)給驗收合格證明。 |
市林濕局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責任:加強監(jiān)管,監(jiān)督是否按規(guī)定生產;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屬地化管理 | |
19 | 行政確認 | 草原等級評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號,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草原調查結果、草原的質量,依據草原等級評定標準,對草原進行評等定級。 |
市林濕局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責任:加強監(jiān)管,監(jiān)督是否按規(guī)定生產;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屬地化管理 | |
20 | 行政確認 | 采伐作業(yè)質量驗收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2011年1月8日修訂) 第十三條 森林采伐后,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對采伐作業(yè)質量組織檢查驗收,簽發(fā)采伐作業(yè)質量驗收證明。驗收證明格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 |
市林濕局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責任:加強監(jiān)管,監(jiān)督是否按規(guī)定生產;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屬地化管理,遼政發(fā)〔2024〕16號下放至市級林草部門實施。 | |
21 | 行政確認 | 采伐更新驗收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yè)部發(fā)布 2011年1月8日修訂) 第十八條 森林更新后,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組織更新單位對更新面積和質量進行檢查驗收,核發(fā)更新驗收合格證。 |
市林濕局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責任:加強監(jiān)管,監(jiān)督是否按規(guī)定生產;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屬地化管理,遼政發(fā)〔2024〕16號下放至市級林草部門實施。 | |
22 | 行政裁決 |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條 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采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yè)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市林濕局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提出要求解決權屬糾紛的請求,進行材料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2.審理階段責任:通知權屬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答辯書后,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針對疑問情況或經當事人請求,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進行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3.裁決階段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作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說明裁決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及行使訴權的期限); 4.執(zhí)行階段責任:爭議協(xié)調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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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檢查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質量監(jiān)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條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種子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zhí)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zhí)法相關工作。 【部門規(guī)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4月11日國家林業(yè)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對生產經營者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并將監(jiān)督檢查情況立卷、歸檔,實行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執(zhí)行情況。(三)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對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規(guī)定予以處理。 |
市林濕局 | 1.決定階段責任:依法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實施階段責任:出示執(zhí)法證件,依法實施,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檢查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應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 3.事后監(jiān)督責任:依法對證據進行妥善保管;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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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檢查 | 植物檢疫檢查 |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fā)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zhí)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第八條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fā)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發(fā)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植物檢疫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 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如已被污染,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處理。 因實施檢疫需要的車船停留、貨物搬運、開拆、取樣、儲存、消毒處理等費用,由托運人負責。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林業(yè)部令第4號,1994年7月26日頒布) 第五條 森檢人員在執(zhí)行森檢任務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車站、機揚、港口、倉庫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照規(guī)定實施現場檢疫或者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jiān)測調查;(二)依法監(jiān)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三)依法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森檢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證據。 |
市林濕局 | 1.決定階段責任:依法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實施階段責任:出示執(zhí)法證件,依法實施,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檢查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應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 3.事后監(jiān)督責任:依法對證據進行妥善保管;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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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檢查 | 對檢查中發(fā)現的森林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fā)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qū)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
1.決定階段責任:依法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實施階段責任:出示執(zhí)法證件,依法實施,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檢查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應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 3.事后監(jiān)督責任:依法對證據進行妥善保管;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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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行為的處罰 | 1.對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十八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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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及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十九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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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行為的處罰 | 3.對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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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行為的處罰 | 4.對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屬地化管理 |
2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行為的處罰 | 5.對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或林地毀壞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guī)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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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行為的處罰 | 6.對采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連續(xù)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三)除國家特別規(guī)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qū)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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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行為的處罰 | 7.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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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行為的處罰 | 8.對拒絕、阻礙監(jiān)督檢查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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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或者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標準執(zhí)行。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五萬元以下的標準執(zhí)行。 【地方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第三十六條 轉讓、倒賣、偽造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百元至四千元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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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tài)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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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3.對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tài)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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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4.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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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5.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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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6.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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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7.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調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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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8.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生產、經營使用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規(guī)定,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使用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違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生產、經營使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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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9.未經批準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野生動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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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10.未經批準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huán)境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丟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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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11.向境外機構或者人員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違法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向境外機構或者人員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省林草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yè)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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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12.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違法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違法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食用為目的的交易、運輸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省林草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yè)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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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行為的處罰 | 【地方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14年1月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條 破壞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根據破壞和恢復的程度,可以并處2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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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1.對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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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2.對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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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3.對未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xù)從事種子生產的;(六)未執(zhí)行種子檢驗、檢疫規(guī)程生產種子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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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4.對為境外制種的林木種子在國內銷售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guī)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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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5.對經營的林木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三)涂改標簽的;(四)未按規(guī)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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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6.對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行為,以及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林木良種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fā)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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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7.對種子企業(yè)對試驗數據有造假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種子企業(yè)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省林草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yè)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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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8.對違法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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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9.對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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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10.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xié)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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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11.拒絕、阻撓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拒絕、阻撓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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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12.對未按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未根據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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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13.對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條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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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14.違法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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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行為的處罰 | 15.對違法向境外提供或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攜帶、運輸種質資源出境的,海關應當將該種質資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處理。 |
省林草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yè)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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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行為的處罰 | 1.對違法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qū)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號2001年8月31日頒布,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qū)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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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行為的處罰 | 2.對違法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號2001年8月31日頒布,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guī)章】《營利性治沙管理辦法》(國家林業(yè)局令第11號,2004年5月31日頒布)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受理申請和檢查驗收等管理工作。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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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行為的處罰 | 3.對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或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xù)治理等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號2001年8月31日頒布,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xù)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相當于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guī)章】《營利性治沙管理辦法》(國家林業(yè)局令第11號 2004年5月31日頒布)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受理申請和檢查驗收等管理工作。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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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行為的處罰 | 4.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號2001年8月31日頒布,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造成國有土地嚴重沙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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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和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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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yōu)槠渌址N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yōu)槠渌址N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tài)效益補償,并處所獲取森林生態(tài)效益補償3倍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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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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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在自然保護區(qū)、禁獵區(qū)破壞非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五條二款 在自然保護區(qū)、禁獵區(qū)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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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采集證或未按照采集證的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4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guī)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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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違規(guī)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4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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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4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六條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屬地化管理 |
3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4號發(fā)布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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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退耕還林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退耕還林中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2002年12月14日頒布) 第六十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guī)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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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退耕還林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和糧食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2002年12月6日頒布 ) 第五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擠占、截留、挪用退耕還林資金或者克扣補助糧食的;(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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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1.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號,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qū)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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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2.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或者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號,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qū)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十五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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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3.對非法開墾草原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號,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qū)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十六條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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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4.對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tài)脆弱區(qū)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號,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qū)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十七條 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tài)脆弱區(qū)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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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5.對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號,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qū)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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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草原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草種行為的處罰 | 【地政府規(guī)章】《遼寧省草原管理實施辦法》(2009年5月10日頒布,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或者草原監(jiān)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一)未取得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草種的,沒收草種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非法開墾草原的,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開墾面積每公頃(含不足1公頃)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最高不超過5萬元罰款;(三)采挖藥材等植物未報備案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四)毀壞禁牧、休牧標志和圍欄等設施的,限期修復,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罰。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屬地化管理 |
3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草原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2.對非法開墾草原、采挖藥材等植物未報備案的行為的處罰 | 【政府規(guī)章】《遼寧省草原管理實施辦法》(2009年5月10日頒布,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或者草原監(jiān)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一)未取得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草種的,沒收草種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非法開墾草原的,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開墾面積每公頃(含不足1公頃)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最高不超過5萬元罰款;(三)采挖藥材等植物未報備案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四)毀壞禁牧、休牧標志和圍欄等設施的,限期修復,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罰。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市縣屬地化管理 |
3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草原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3.毀壞禁牧、休牧標志和圍欄等設施行為的處罰 | 【政府規(guī)章】《遼寧省草原管理實施辦法》(2009年5月10日頒布,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或者草原監(jiān)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一)未取得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草種的,沒收草種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非法開墾草原的,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開墾面積每公頃(含不足1公頃)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最高不超過5萬元罰款;(三)采挖藥材等植物未報備案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四)毀壞禁牧、休牧標志和圍欄等設施的,限期修復,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罰。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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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造林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46號,1989年12月18日頒布)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一)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發(fā)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三)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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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違反植物檢疫法規(guī)調運林木種苗或木材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號,1989年12月18日頒布) 第二十三條 違反植物檢疫法規(guī)調運林木種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檢疫法規(guī)處罰外,并可處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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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植物檢疫條例》行為的處罰 | 對未依照規(guī)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fā)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guī)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部門規(guī)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yè)部令第4號;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yè)局令第26號修改)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guī)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規(guī)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四)違反規(guī)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guī)定用途的;(五)違反規(guī)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規(guī)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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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在自然保護區(qū)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采石、挖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自然保護區(qū)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qū)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規(guī)范性文件】根據《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林草行政執(zhí)法與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綜合行政執(zhí)法銜接的通知》(辦發(fā)字〔2020〕26號) “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tài)破壞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為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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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拒絕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拒絕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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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假冒授權品種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3號,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四十條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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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3號,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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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部門規(guī)章】《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國家林業(yè)局令第21號,2006年11月13日頒布)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guī)定處理;《種子法》未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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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行為的處罰 | 對砍伐有爭議林木等行為的處罰 | 【地方法規(guī)】《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2002年3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一)砍伐有爭議林木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砍伐林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二)扒剝活樹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并按鮮樹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計算,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收購活樹皮的,比照此項規(guī)定予以處罰;(三)以營利為目的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毀壞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四)違反規(guī)定經營、加工、收購木材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五)連續(xù)兩年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罰款;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和封山育林區(qū)內砍柴、放牧、放蠶,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技術規(guī)程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七)未經批準采挖、移植非珍貴樹木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盜伐或者濫伐林木的行為予以罰款;(八)非法采集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樹木種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非法收購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樹木種子的,比照此項規(guī)定處理;(九)無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過期的木材運輸證明運輸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處罰。拒絕檢查、強闖木材檢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從重處罰;(十)非法流轉森林資源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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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建設項目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建設項目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 )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6項“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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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建設項目占用重要濕地,責令限期恢復、重建濕地逾期未改正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建設項目占用重要濕地,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恢復、重建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重建濕地;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 )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6項“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省林草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yè)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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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3.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行為,或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guī)定,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 )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6項“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省林草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yè)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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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4.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紅樹林濕地內挖塘和在紅樹林濕地內投放、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物種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紅樹林濕地內挖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樹木造成毀壞的,責令限期補種成活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無法確定毀壞株數的,按照相同區(qū)域同類樹種生長密度計算株數。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紅樹林濕地內投放、種植妨礙紅樹林生長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 )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6項“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省林草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yè)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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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5.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開采泥炭和從泥炭沼澤濕地向外排水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開采泥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guī)定,從泥炭沼澤濕地向外排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 )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6項“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省林草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yè)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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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6.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編制修復方案修復濕地或者未按照修復方案修復濕地,造成濕地破壞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編制修復方案修復濕地或者未按照修復方案修復濕地,造成濕地破壞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 )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6項“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行為的處罰 |
省林草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yè)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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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地方法規(guī)】《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處罰:(一)破壞或擅自改變濕地保護界標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超出允許范圍在沼澤濕地放牧、割葦、割草的,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三)排放沼澤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聯系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四)在濕地圍(開)墾或者擅自在沼澤濕地挖塘、挖溝、筑壩、燒荒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按照所破壞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五)在候鳥主要繁殖、棲息的濕地撿拾鳥卵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收售鳥卵的,沒收鳥卵及違法所得,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六)破壞候鳥主要繁殖、棲息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前款規(guī)定的恢復原狀,當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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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封山禁牧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政府規(guī)章】《遼寧省封山禁牧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238號,2009年12月2日頒布) 第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一)進入林地放牧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頭)牲畜處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二)在林地內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限期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樹木;(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標志、護欄等管護設施的,限期恢復原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以及不恢復設施原狀的,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或者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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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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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森林防火區(qū)內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森林防火區(qū)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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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qū)內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qū)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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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行為的處罰 | 4.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qū)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qū)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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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行為的處罰 | 5.對在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qū)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qū)活動的。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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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草原防火條例》有關行為的處罰 | 1.對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或者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qū)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草原防火條例》(1993年10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0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qū)的。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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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草原防火條例》有關行為的處罰 | 2.對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在草原上作業(yè)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草原防火條例》(1993年10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0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一)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業(yè)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四)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yè)的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者對野外作業(yè)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區(qū)內未按照規(guī)定用火的。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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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草原防火條例》有關行為的處罰 | 3.對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guī)】《草原防火條例》(1993年10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0號,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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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盤錦市濕地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擅自占用、征收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盤錦市濕地保護條例》(2017年3月31日經省人大第十二屆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占用、征收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的,處以非法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濕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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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盤錦市濕地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對破壞濕地保護設施、擅自鉆探打井、取土等行為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盤錦市濕地保護條例》(2017年3月31日經省人大第十二屆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處罰:(一)破壞濕地保護設施或監(jiān)測設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擅自鉆探打井、填埋濕地或者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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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盤錦市濕地保護條例》行為的處罰 | 3.對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屆滿后,用地單位未按照濕地恢復方案及時恢復等行為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guī)】《盤錦市濕地保護條例》(2017年3月31日經省人大第十二屆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屆滿后,用地單位未按照濕地恢復方案及時恢復的,或者在臨時占用濕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的,處以未恢復濕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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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盤錦市殯葬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在公墓以外建造墳墓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地方性法規(guī)】《盤錦市殯葬管理條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墳墓。 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公墓以外尚未遷移的墳墓加強管理,確定墳墓管理單位,明確管理責任,制定規(guī)劃逐步遷移,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墳頭墓碑。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墳墓除外。 違反第一款規(guī)定,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然資源、水利、林業(yè)等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基本農田保護、河道管理、森林等法律、法規(guī)處罰。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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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盤錦市殯葬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2.土葬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號,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地方性法規(guī)】《盤錦市殯葬管理條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死亡的人員,遺體應當在本地殯儀館火化,禁止土葬,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鼓勵公民捐獻遺體供科研、教學使用。 違反第一款規(guī)定進行土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然資源、水利、林業(yè)等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基本農田保護、河道管理、森林等法律、法規(guī)處罰。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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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行為的處罰 | 對違反條例規(guī)定,編造、散布虛假林業(yè)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和災情信息等行為的處罰 | 《遼寧省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條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101號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編造、散布虛假林業(yè)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和災情信息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5項 |
市林濕局 | 1.立案責任: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后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5項 |
51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行為的強制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五條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yè)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2.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現場查驗。鑒定、詢問等,綜合分析提出預審意見。 3.告知責任: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決定責任:被責令限期恢復被擅自移動或毀壞林業(yè)服務標志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搜集證據,對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yè)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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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行為的強制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國務院批準,林業(yè)部1992年3月1日頒布,林策通字〔1992〕29號。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四十一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捕回或者恢復原狀,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者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2.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現場查驗;鑒定、詢問等,綜合分析提出預審意見; 3.告知責任: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決定責任: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搜集證據,對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yè)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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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強制 | 封存或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及有關文件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3號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1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品種權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及有關文件。 |
市林濕局 | 1.決定責任: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 2.審批責任:執(zhí)法人員在查封、扣押物品前應當填寫《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報林業(yè)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查封扣押后24小時內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分管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3.告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處置責任: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對查封、扣押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zhí)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5. 事后責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林業(yè)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作出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后應當及時填寫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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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強制 | 對未經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治理或開發(fā)利用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fā)利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治理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市林濕局 | 1.決定責任: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 2.審批責任:執(zhí)法人員在查封、扣押物品前應當填寫《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報林業(yè)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查封扣押后24小時內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分管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3.告知責任:實施查封、扣押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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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強制 | 【行政法規(guī)】《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號發(fā)布) 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蟲害者不除治的,林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除治,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全部防治費用。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的工作,不因被責令限期除治者申請復議或者起訴而停止執(zhí)行。 |
市林濕局 | 1.決定責任:被責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蟲害者不除治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因技術、設備等原因,無力防治森林病蟲害的,林業(yè)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防治機構可以組織力量,代為防治,并收取防治費用。 2.審批責任:執(zhí)法人員在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前應當填寫《代為除治通知書》,報省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主管領導批準。 3.告知責任: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處置責任:采取相關處置手段。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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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強制 | 1.代為清除不再利用濕地從事生產經營或生態(tài)旅游活動在濕地上修建的設施 | 【地方法規(guī)】《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200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二條 對不再利用濕地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生態(tài)旅游活動的,原利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在濕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圍壩、通道等設施。未能及時清除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依法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利用單位和個人承擔。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2.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現場查驗、鑒定、詢問等,綜合分析提出預審意見。 3.告知責任: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決定責任: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逾期不恢復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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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強制 | 2.代為恢復破壞濕地違法行為 | 【地方法規(guī)】《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200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處罰:(一)破壞或擅自改變濕地保護界標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超出允許范圍在沼澤濕地放牧、割葦、割草的,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三)排放沼澤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聯系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四)在濕地圍(開)墾或者擅自在沼澤濕地挖塘、挖溝、筑壩、燒荒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按照所破壞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五)在候鳥主要繁殖、棲息的濕地撿拾鳥卵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收售鳥卵的,沒收鳥卵及違法所得,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六)破壞候鳥主要繁殖、棲息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前款規(guī)定的恢復原狀,當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2.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現場查驗、鑒定、詢問等,綜合分析提出預審意見。 3.告知責任: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決定責任: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逾期不恢復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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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草原法》有關行為的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號,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qū)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十一條 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2.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現場查驗。鑒定、詢問等,綜合分析提出預審意見。 3.告知責任: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決定責任:被責令限期恢復被擅自移動或毀壞林業(yè)服務標志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搜集證據,對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yè)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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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強制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條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種子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zhí)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zhí)法相關工作。 |
市林濕局 | 1.決定階段責任:依法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實施階段責任:出示執(zhí)法證件,依法實施,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應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 3.事后監(jiān)督責任:依法對證據進行妥善保管;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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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強制 | 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條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種子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zhí)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zhí)法相關工作。 |
市林濕局 | 1.決定階段責任:依法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實施階段責任:出示執(zhí)法證件,依法實施,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應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 3.事后監(jiān)督責任:依法對證據進行妥善保管;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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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強制 | 未經批準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huán)境的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huán)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
市林濕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2.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現場查驗。鑒定、詢問等,綜合分析提出預審意見。 3.告知責任: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決定責任:被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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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的強制 | 代為恢復、修復、重建濕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建設項目占用重要濕地,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恢復、重建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重建濕地;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復方案修復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因被宣告破產等原因喪失修復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 )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4項“省林草局,設區(qū)的市級、縣級林草部門” |
省林草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2.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現場查驗、鑒定、詢問等,綜合分析提出預審意見。 3.告知責任: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4.決定責任: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逾期不恢復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職權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24〕16號 )附件6新增行政職權第64項“省林草局,設區(qū)的市級、縣級林草部門” |
62 | 其他行政權力 | 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采集、采挖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草種質資源的和向境外提供草種質資源的初審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并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國務院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情況通報國務院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部門規(guī)章】《草種管理辦法》(2006年1月12日農業(yè)部令第56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yè)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第十一條 禁止采集、采挖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草種質資源。確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采挖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yè)部審批。 第十三條 國家對草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草種質資源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yè)部審批。 |
市林濕局 | 1.受理階段責任:由申請人按規(guī)定提交材料,受理人負責對資格和材料進行審查,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依法告知; 2.審查階段責任:由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向主管部門提交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初審決定; 4.送達階段責任:向申請人制發(fā)送達初審意見文書;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初審事項,進行監(jiān)管;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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